论婚姻效力瑕疵及其补正制度
【内容提要】婚姻效力瑕疵存在可撤销和无效两种情形,从各国立法现状考察,关涉婚姻效力的补正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概括规定了无效婚姻的补正制度,该规定产生的影响包括两方面:一是最大限度地
【内容提要】婚姻效力瑕疵存在可撤销和无效两种情形,从各国立法现状考察,关涉婚 姻效力的补正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概括规定了无效婚姻的补正制度, 该规定产生的影响包括两方面:一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私行为效力;二是忽视了重婚责 任的考量,以致影响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本文重点围绕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并结合德、 日婚姻制度对该补正的适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民事行为的效力,婚姻效力瑕疵,重婚 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须具备三个条件方可成立、生效:(1)适格的行为能力;(2)真实的意思表 示;(3)非禁止性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行为效力规定了三种 类型。婚姻行为原则上应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但基于特别法,允许例外。比如《婚姻 法》将不符合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将适格的行为能力具体为符合法定 婚姻和不存在法定医学疾病,这与外国立法有所不同①。 二、婚姻效力瑕疵的类型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婚姻效力瑕疵与德、日亲属法上的婚姻制度稍有差别,主要 表现在:(1)德国对被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原文节名为:AufhebungderEhe)均采不溯 及既往原则;婚姻效力的认定采宣告判决方式。②(2)日本对无效婚姻仅规定了两种情形 ③,且对适婚年龄的规定早于成年年龄,但至少需经父母一方同意。④(3)我国对可撤销 婚姻的事由仅限一种,而着重规范无效婚姻。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未达到法定婚龄。 三、婚姻效力瑕疵的补正 婚姻效力瑕疵并非必然导致婚姻会被撤销或无效,换言之,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弥补该 瑕疵从而使婚姻生效。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补正制度;《婚姻法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