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_XkC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一、专题界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本专题将聚焦与试用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试用期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以往发生的一些

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申报文本、申请文书、可行性报告等精品文档 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88.com/smsp1982 ;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 一、专题界定: 试用期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 月的考察期。本专题将聚焦与试用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试用期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以往 发生的一些与试用期有关的案例,此外,我们将为人力资源官员提供有关次专题的一些实用 的操作提示和在线问答。 二、名词解释: 试用期 是一种用工双方共有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 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个双方互相磨合的过程。对于特定的用人单位与特定的 员工来说,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 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辨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表述不清 【案例】原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荣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关 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规定载明:“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厂 规厂纪。凡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尽责、不用心者,一律予以辞退。”被告董国荣于2003 年11月3日起正式到原告远东公司上班。2004年3月16日上午,被告董国荣因工作表现 不佳被车间主任杨九林批评,随即中途离岗回家,嗣后一直未再上班。同日13:00许,被 告董国荣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董国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次日远东公司做出《关 于对董国荣同志辞退的通知》,通知载明:鉴于董国荣的现实表现,不符合公司在试用期间 的录用条件,决定予以辞退。后原告远东公司将该《通知》送达给被告董国荣。2004年11 月29日,被告董国荣向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12月27日,句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董国荣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2004年12 月,董国荣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 2005年1月17日做出句 劳仲案字[2004]1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董国 荣同志辞退的通知》,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并安排申诉人的工作等。 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申报文本、申请文书、可行性报告等精品文档 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88.com/smsp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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