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妆品产品代理合同

标准化妆品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总部)   乙方:(代理商)   根据《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北京)地区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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