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妆品产品代理合同
标准化妆品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总部) 乙方:(代理商) 根据《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北京)地区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