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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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 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 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 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 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 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 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 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 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 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 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 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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