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1999-3-4 9:33:00来源:浏览次数:195 次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实施)

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lt;水利部令第9 号) 1999-3-49:33:00来源:浏览次数:195次 &lt;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 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 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 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 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 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 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 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 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 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lt;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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