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 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 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 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 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 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 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 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1页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