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条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司法局在 第三条 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 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 第四条 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 第五条 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 相关因素的干扰。 对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 第六条 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 应当基本相同。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不得 第七条 将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九条 (一)在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前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