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 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 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平安防火措 施,用火证一律由平安(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 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外表的临时性作 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 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 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前方可进行,其动火 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 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 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平安防火措施、动 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 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