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废止

山西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废止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1000 平米以下)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在100 座以上(500 座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

山西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废止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米以 下)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在100座以上(500座以下)的 小型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20 张以上的小型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 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米以下)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可同时接待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上(200平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 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 数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 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 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 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以 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 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 自动消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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