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 ;; 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 的发生。 2 、适应范围 适应于本公司所属单位。 3 、职责 3.1 安监部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指示意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 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 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3.3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设备处负责;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设备部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保卫处负现; 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4 、安全事故分类 4.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停炉、停机的为生产事故。 4.2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 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3 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 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4.3.1105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日的失能伤害。 : 4.3.2105 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2/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以上的;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 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 3 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只以上 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 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3.31—2 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人的事故; 3—9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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