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有因行为
买卖合同的有因行为 法律行为曾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又被称为德国民法中的“最难理解的根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当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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