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发票与业务招待费

餐饮发票与业务招待费所有取得的餐饮增值税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这是会计视野论坛上某网友重申的论断。其现实意义是:比如稽查人员在查到企业的餐馆发票时,一律按业务招待费处理。这一论断并不新奇,很久以来就有,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 餐饮发票与业务招待费 所有取得的餐饮增值税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 这是会计视野论坛上某网友重申的论断。其现实意义是:比如稽查人员在查到企业 的餐馆发票时,一律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这一论断并不新奇,很久以来就有,新奇的是到今天,竟然也为不少会计认同,乖 乖的把税补了。 当我们从规则的角度看待它时,实际上一眼就能看出其荒谬性:它不认事实,只认 发票。 而不认事实、只认发票,在是否列支于业务招待费、以及是否按业务招待费扣除、 以及是否要扣缴个税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 有人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这当然是更深一层的误解,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务稽查应 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取得餐饮发票的开支,大致来说,其费用性质有以下几个可能性:业务招待费、职 工福利费、加班误餐费、成本费用。 1、 业务招待费。即招待业务对象的支出。表现为请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吃饭、喝酒。 此时,只能扣60%,且有0.5%的限额。但不需要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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