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

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 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贷款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 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抵 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 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贷款人抵押权人。 第二章 抵押物范围 第四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 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 途。 第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腾讯文库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