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苏州消防支队

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促进古城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 防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 第一条 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 遗存,促进古城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规划、 消防及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实际,制 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条 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前,根据历史文 第三条 化保护区保护整治详细规划、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及本办法技 术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 辖区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设计专篇组织论证。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规划修复、整治中,应在保 第四条 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术,消除 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中应继承、完善 第五条 封火墙的作用,根据地形特点,充分利用既有的防火墙、道 路、水系、广场、绿地等措施划分消防分区。确有困难时, 可采取其它增强措施。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建筑环境风 貌的基础上,可拆除个别阻碍消防分区设置的非文物建筑, 以便于消防分区的划分。 消防分区,应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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