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
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论文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严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存在着将逃逸的时空要件做扩大理解的情况。这种认定方式虽然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抚慰被害方心理上有积极的意义
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严控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存在 着将逃逸的时空要件做扩大理解的情况。这种认定方式虽然在严厉打 击交通肇事犯罪,抚慰被害方心理上有积极的意义,但实质上是一种 不当的扩大解释,将原先不应属于逃逸的行为作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 肇事后逃逸予以评价。而且,基于逃逸对于交通肇事罪所具有的定罪、 量刑上的双重意义,不当认定逃逸将直接致使不应被追诉的人受到刑 事追诉或是虽应被追诉却遭到轻刑重判。本文旨在探讨逃逸情节应做 “” 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的理由,并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类逃逸 行为寻求合法、合理的处理模式。 论文关键词肇事逃逸规范目的扩大解释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项加重处 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则规定逃逸在特定情 况下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逃 逸行为具有定罪、量刑的双重意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将逃逸定义 “” 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种定义 方式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揭示逃逸的行为特征,但不论是在理论界还 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准确认定仍不时有争议之声。 尤其是在司法实务中,出于打击犯罪的考虑,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的认定存在着矫枉过正的嫌疑,将一些与逃逸行为类似,但并不符合 “” 刑法规范目的类逃逸行为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