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