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

财政局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财政局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 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 行标准》,均应当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 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责任。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附表略)执行。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 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当按其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分别测算,逐 项累计。 第四条本市的排污收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统一 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 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标准和擅自决定减免的,市环境保护局有权纠 正。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填 报《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如实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和浓度,经区、县环境监测站复查核实后,由区、县环 第1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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