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全部权征收取得制度探讨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制度探讨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物权法无疑应对这种所有权进行规定。但是,如何规定这种所有权,立法专家和法学界似乎还没有十分清晰和妥当的方案。本文拟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制度探讨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物权法无疑应对这种所有权进行 规定。但是,如何规定这种所有权,立法专家和法学界似乎还没有十分清晰和妥当的方案。本 文拟就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制度作一探讨。 一国家所有权征收取得的内涵 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即国家依征收方法取得所有权。所谓征收,在汉语里是指国家依法 将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源收归国有的措施。在法律上准确地讲,征收是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强制、 有偿地取得其他主体的物的所有权的行为。这一概念表明征收具有下列五个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征收的主体即征收入,现今各国的立法大多肯定只能是国家。由于 国家是领土、居民与主权的结合,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主体,因而,国家 的征收行为实际上是由政府来行使的。换言之,物的实际使用者不能成为征收的主体。不过, 应当注意,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地方团体亦可成为征收主体。第二,公共目的性。国家依靠自 己的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权利人的同意而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这 自近代以来一直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即征收的公共目的性。也就是说,国家征收的财产必 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这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尤其如此。(注:参见《法国人权 宣言》第17条,《法国民法典》第54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第三,强制性。征 收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国的任何财产的所有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这一权力。第四,补偿性。 国家对于它所征收的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这是法的公平原则的体现。无偿征收仅在我国解 放初期征收无主的代管土地等财产时被采用过。因此,征收在本质上是强行的买。第五,标的 广泛性。能列入被征收的财产,各国法律均未限制,一切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均可能被征用。 不过,在各种财产中,土地是最普遍的征收对象,这主要是因为土地的稀缺和不可替代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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