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氧气乙ۥ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精选
氧气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那么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平安监察,保证气瓶平安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
氧气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平安监察,保证气瓶平安使用,促进国 民经济的开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 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 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 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 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平安的根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 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视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 研究并获得成果的根底上,进展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消费不少于四个批 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 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 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展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 以及制造资历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治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 炉压力容器监视治理方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 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 作压力的1.5倍。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关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 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 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 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 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第9条??气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