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卫生保健制度
中小学卫生保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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