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卫生保健制度

中小学卫生保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

中小学卫生保健制度 第一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 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研究 青少年体质健康、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和常见疾病、多发病防治的 业务指导部门和社会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所在地区内的中小学 生。 第四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部署学校卫生工作。协助学校全 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五条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负责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本地区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建立 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分析和积累工作,为教育行政部 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提 高-干预措施,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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