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 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 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 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