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___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 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___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 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 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药品监督部 __卫生许可 门申报并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申请手续;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 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五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需变更的,应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可以采用委托生产的形式。受委托生产企业 应先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产品的剂型应与受委托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受委托企业不得改变受托产品的核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