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___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 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___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 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 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药品监督部 __卫生许可 门申报并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申请手续;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 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五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需变更的,应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可以采用委托生产的形式。受委托生产企业 应先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产品的剂型应与受委托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受委托企业不得改变受托产品的核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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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___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本市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药品监督部__卫生许可门申报并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需变更的,应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可以采用委托生产的形式。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先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产品的剂型应与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受委托企业不得改变受托产品的核定生
产工艺。委托非本市生产企业生产保健食品的,市药品监督局可根据需要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受委托企业进行考察。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第七条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在申领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二)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三)保健食品生产的主要工艺应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在生产保健食品的车间内,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产品交叉污染。(四)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五)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等生产检验记录,并留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和委托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改变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应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__卫生许可证。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每一批次的产品必须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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