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

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全面调查了解监外

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 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 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 害。为了全面调查了解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情况,今年,我院以开展监外服刑罪 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16个乡(镇、区)的 53名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 检察,从中发现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机关监管不力,对监外罪犯管理漏洞较多。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监外 罪犯的基数掌握不准,全县16个乡(镇、区)17个派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 种现象;监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协助监督考察不够,有的还推 诿扯皮;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销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 建议,打击不力;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其职责,没有 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通过这次检察,发现有38名 监外执行罪犯外出都未向当地派出所请过假。 2、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出现脱节。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 外执行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或出现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 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 接出现相互脱节。另外,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判决后审判机关虽 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 或者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 执行脱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监所检察机关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的权力,但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判决书往往 不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看守所有时也不及时报告,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掌握辖 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 3、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服刑认识不够,逃避监管现象突出。按照规定,罪犯被判 监外执行后,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一部分有固定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罪 犯基本能够做到,但是,一些无固定职业、户口空挂或无固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 犯,往往都没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报到,特别是有的由于在判监外执行时并判有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他们为了偿还债务,忙于外出打工挣钱,根本就没想到要到派出 所报到,按要求定期向派出所报一份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的汇报更无从谈起。有 的基层派出所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负责寻找,造成 脱管、漏管。通过检察发现90%以上的判缓刑监外执行罪犯未主动向当地派出所 汇报过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4、监督管理停留于表面,考察活动流于形式。基层派出所一般警力都不足,且任 务繁重,加之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方式上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导 致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个别派出所对已经掌握的监外 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也仅仅停留于重新犯罪进行打击,没有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职 能,监督考察成了一纸空文。在检察中发现,有的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是通 过村委会或监外执行罪犯的亲朋问问,有的是在办案或办事中顺便问问,考察记录 不规范、不完整,甚至根本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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