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权研究论文

行政解释权研究论文 樊改改为自己企业申请“凤翔改改”名称登记的努力最终失败了,他之所以输掉这场官司,在我看来,主要原因是被告拥有“难以规制的行政解释权”。从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书和凤翔

13 第页共页 行政解释权研究论文 樊改改为自己企业申请“凤翔改改”名称登记的努力最终失败了, 他之所以输掉这场官司,在我看来,主要原因是被告拥有“难以规制 的行政解释权”。从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书和凤翔县与 宝鸡市两级法院的判决都不难看出,正是被告工商局拥有了对《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的“宽泛”的行政解释权,才将原告的申 请认定为“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 者误解”。换句话说,原告申请“改改”名称是否真的有损于公共利 益,是否真的会对公众造成误解呢?只有工商局拥有解释权,而法院 通常又会“尊重”被告行政机关的这种解释,作为普通公民的原告面 对这样的解释实在是无能为力?事实证明,已经有无数原告就是由于 被告的对法律法规的“自行解释”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输掉官司,这恰 恰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如何规制日益泛滥的“行政解释权”呢?方法似乎很多。比如, 可以要求立法者尽最大努力细化法律,使执法者完全“照章办事”, 不留给他任何的自由裁量权;再比如,还可以考虑让法院挣脱行政解 释的羁绊,在个案中寻求立法者的支持,探询立法原意并按照立法原 意裁判。但是,无论上述哪种办法,都不可能很彻底、有效地规制行 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因为立法永远也不可能明确到无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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