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高临床实验室工作效率、管理质量和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床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及

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高 临床实验室工作效率、管理质量和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 床 实 验 室 的 整 体 效 益 , 根 据 《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实 验 室 管 理 办 法 》 及创三甲有关条款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实验室统一设置原则 临床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院临床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 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结合医院实际,同时具有前瞻性建设 发展意识,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临床实验室由单一性、封 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 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二、临床实验室设置标准及人员资质管理 、临床实验室按国家生物安全级标准建设。检验科具 Ⅱ 1 备相应的设备设施。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医疗机 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临床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安全、合理,清洁区、半污染 2 区、污染区划分明确;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到位,符合医院感 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工作流程安全、合理,符合医院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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