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摘要:霍布斯和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们在关于国家学说的领域都有自己的见解。本文基于《利维坦》和《政府论》这两本经典专著,分别评述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

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 摘要:霍布斯和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们在关于国家 学说的领域都有自己的见解。本文基于《利维坦》和《政府论》这两本经典专 著,分别评述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并且对他们的国家学说进行 比较分析,以期对西方的政治思想有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 霍布斯和洛克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阐发了关于国家学说的不同看 法。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保护人们的安全,维持秩序,因此,与和平有 关的权力都属于主权的范畴,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君主专制是最好的国家政体 形式;而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们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因此,为 了防范国家的主权受到侵害,必须对主权进行划分,也即是分权思想,把主权 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一、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从上述可以看出,霍布斯是倡导君主专制的。在他试图构建的“利 维坦”中,臣民的作用就只有服从,为了保证主权者权威的至上性,他反对对 主权者进行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他主张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可以不受公 民法的支配,主权者的意见赋予法律以权威。简而言之,主权者拥有国家的最 高权力,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是在主权者的控制之下的,臣 民对主权者只有服从的义务,不能反抗主权者。 二、洛克的国家学说 洛克认为国家最主要的职权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即维护资产阶级 的根本利益。“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否则,就是与人民为敌,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 民就有权反抗。 洛克认为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据 此,他将政府形式分为三类: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君主政制,后者又分为世 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据洛克看来,这三种形式都不适宜于当时的英国国 情。洛克极力推崇并详加论述的实际上是介于民主政制和君主政制之间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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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摘要:霍布斯和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们在关于国家学说的领域都有自己的见解。本文基于《利维坦》和《政府论》这两本经典专著,分别评述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并且对他们的国家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西方的政治思想有进一步的了解。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霍布斯和洛克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阐发了关于国家学说的不同看法。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保护人们的安全,维持秩序,因此,与和平有关的权力都属于主权的范畴,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君主专制是最好的国家政体形式;而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们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因此,为了防范国家的主权受到侵害,必须对主权进行划分,也即是分权思想,把主权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一、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从上述可以看出,霍布斯是倡导君主专制的。在他试图构建的“利维坦”中,臣民的作用就只有服从,为了保证主权者权威的至上性,他反对对主权者进行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他主张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可以不受公民法的支配,主权者的意见赋予法律以权威。简而言之,主权者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是在主权者的控制之下的,臣民对主权者只有服从的义务,不能反抗主权者。二、洛克的国家学说洛克认为国家最主要的职权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即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否则,就是与人民为敌,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就有权反抗。洛克认为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据此,他将政府形式分为三类: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君主政制,后者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据洛克看来,这三种形式都不适宜于当时的英国国情。洛克极力推崇并详加论述的实际上是介于民主政制和君主政制之间的一种
政体:立宪君主制。他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权力之间必须互相制约,否则人们就会重返自然状态。在洛克看来,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政体由立法权的归属而决定。我们也可以发现,洛克所谓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是联合在一起的,由内阁或国王行使;而立法权则应由人们选出的代表行使。由此可见,洛克的“三权分立”实质上只是“两权分立”。三、霍布斯、洛克国家学说的比较霍布斯和洛克都是以自然状态作为自己的理论出发点从而得出他们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霍布斯主张主权的统一性,而洛克却主张分权。他们关于国家学说的认识差异如此之大,要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需要从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去寻求解答。(一)对自然状态描述的不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互相为敌的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是有自由的,每个人都运用自己的权力保全自己的本性。“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4]即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换句话说,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极其可怕的、恐怖的,是人与人相互残害的敌对状态。因此,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力,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缔结契约,建立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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