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知识-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精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正常,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正常,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必 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 其他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系指供水企业的设施水平、供 水的水质、管网水压、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下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 (三)中外合资经营城市供水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城市供水企业和外 资城市供水企业; (四)私营城市供水企业; (五)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城市供水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历质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 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供水企业次质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日综合供水能力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钱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部核准并发证。 日综合供水能力不足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 委托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罚管部门核准并发证,报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次质审查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城 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九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新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 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企 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两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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