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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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保障劳动保 障监察网格化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是指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 台,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工作和业务指导,由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权限由市、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省劳动监察 总队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履行 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反映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对劳动保障工 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定期采集、维护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 信息,全面动态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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