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利润表实至名归及要素框架研究
利润表实至名归及要素框架研究【摘要】我国现行利润表中包含了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总额内容,实质上已经趋同于国际上的综合收益表。文章通过比较我国利润表与国际上的综合收益表,分析了我国利润表“实至名归”的
利润表实至名归及要素框架研究 【摘要】我国现行利润表中包含了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总额内容,实质上已 经趋同于国际上的综合收益表。文章通过比较我国利润表与国际上的综合收益表, 分析了我国利润表“实至名归”的重要性,同时,实至名归后的利润表与我国现 行会计要素存在诸多矛盾,有必要将我国会计要素框架体系进行重构,使企业业 务、会计要素与财务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重新对应。 【关键词】利润表;综合收益表;会计要素框架重构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 根据该准则修订之后的利润表已经基本实现与国际上综合收益表的实质趋同,但 是我国仍保持着“利润表”的名称,使得反映企业财务业绩信息的报表名不副实, 因此有必要使其实至名归,并将实至名归后的综合收益表的要素体系与时重构, 保持财务报表名称、内容、要素框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一、我国利润表应实至名归为综合收益表 (一)我国现行利润表的国际比较。2009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3号》,首次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之后列示“其他综合收益” 以及“综合收益总额”。2014年新修订的CAS30更是从准则层面详细规定了其他 综合收益的核算内容以及综合收益总额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关系,其他综合收益按 规定扣除所得税之后的净额按照能否在以后期间重分类进损益分两类列报。修订 之后的利润表提供的不只是利润表名称中所涵盖的单一的“利润”信息,还包括 了之前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下核算的各项未实现的利得、损失(即 其他综合收益),二者合计构成综合收益总额。最早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综合 收益信息的是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SB)。1992年ASB颁布了《报告财务业绩》 (FRS3),规定报告主体在编制传统利润表的同时需要重新编制一张“全部已确 认利得与损失表”,采用两张表共同反映企业全部的财务业绩。美国财务会计准 则委员会(FASB)于1997年首次颁布《报告综合收益》,正式将综合收益进行 列报,该报告指出报告综合收益的目的是反映报告主体某一会计期间的全部权益 变动,综合收益是由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两部分组成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B)于1997年4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财务报表列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