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
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摘 要:摘 要: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执行程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只有及时,公正地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民事纠纷得到最终彻底有效地解决。可是,综观现行民事执
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 摘要:摘 要: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执行程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 只有及时,公正地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民事纠纷得到最终彻底有效地解决。可是,综观现 行民事执行立法,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差不多是一片空白。因此,改革和落实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制度是实现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执行;改革;检察监督;检察院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监督, 具有其本身的特性。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检察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所以研究并完善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和民事执行权的定位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 [1] 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审判工 作即是解决矛盾的一个方面,而民事执行工作是确保矛盾解决的实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民事执行工作对解决矛盾意义重大,执行不力极有可能导致矛盾的不能解决,甚至成为激发 新矛盾的原因。因此,合理处理好执行问题,是对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的最基本的要求。 民事执行权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来实现生效民事裁判所确定的债权内容的国家权力, [2] 是一种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强行权。这种权力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执行权既 不是纯粹的司法权或者行政权,也不是相对应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而独立存在的另一个 [3] 国家权力,它是基于法律文书的执行力而生的效果。它在构造上包含具有行政性质的单 纯执行权和具有司法性质的执行救济权,前者主要指执行实施权,后者主要指执行裁判权。 这样,法院便成了行使复合权力的主体,从而也为监督成为复合权力主体的法院增加了一定 的难度。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概念 “”“”“”[4] 汉语监督一词,由监、督二字组成。监督作为一个词,指监察、察看并督促。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督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现象;监督的词义也越来越丰富,其含 义也不断深化,既包括对某种行为的监视、察看并督促,也包括对权力的检查、约束、制约 和控制。 “ 谭秋桂所著的《民事执行法学》中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定义为: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认为 受其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判决、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 ” 错误,要求受监督的民事执行机关予以矫正的法律制度。民事执行监督有很多种方式,检 察机关的监督只是其中的一种,一般就简称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照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或纠正,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