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XX-4-18 1:09:00 【点击】:48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 法 20XX-4-181:09:00483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 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要 求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 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 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股权转让;报废、报损 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 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 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 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 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股权转让指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国有资产向独立 于自己的其他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 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指对行政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年度内处 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 5 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内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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