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违反工作制度处罚规定

保安员工作处罚制度(细则) ( 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开始颁布实施 ) 值班形象违规处罚: 精神面貌差,仪容仪表差,姿态不端正,动作散漫者,经

(细则) 保安员工作处罚制度 (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开始颁布实施) 第一条 值 班 形 象 违 规 处 罚 : 1、 2 1 0 精 神 面 貌 差 , 仪 容 仪 表 差 , 姿 态 不 端 正 , 动 作 散 漫 者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发 现 一 次 扣 罚 分 。 屡 教 不 改 的 一 次 扣 罚 分 。 2、 3 值 班 时 着 装 不 整 齐 或 不 按 规 定 佩 戴 的 发 现 一 次 扣 罚 分 。 3、 5 语 言 不 文 明 , 礼 节 礼 貌 差 , 服 务 态 度 差 , 未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 发 现 一 次 扣 罚 分 , 屡 教 不 改 者 加 倍 处 罚 。 4、 3 见 到 领 导 不 敬 礼 或 不 主 动 打 招 呼 的 扣 罚 分 。 第二条 值 班 过 程 中 违 规 处 罚 : 1、 1 5 3 0 值 班 时 不 指 挥 车 辆 或 将 车 辆 乱 停 乱 放 的 扣 罚 分 , 造 成 交 通 阻 塞 的 扣 罚 分 , 造 成 撞 车 事 件 的 由 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2 0 当 班 者 丢 失 值 班 用 品 者 , 除 照 价 赔 偿 外 , 另 扣 罚 分 。 3、 1 0 不 按 物 品 放 行 检 查 流 程 操 作 的 , 扣 罚 分 , 造 成 物 品 丢 失 的 照 价 赔 偿 。 4、 1 5 在 岗 位 上 有 抽 烟 , 吃 东 西 , 聊 天 , 看 书 报 , 听 播 音 器 等 情 况 之 一 的 , 扣 罚 分 。 5、 值 班 过 程 中 打 、 接 、 玩 手 机 者 , 一 经 发 现 , 立 即 没 收 , 不 再 返 还 。 6、 1 0 违 反 值 班 要 求 坐 岗 、 蹲 岗 或 依 靠 在 物 体 上 者 , 发 现 一 次 扣 罚 分 。 ( 特 殊 规 定 可 坐 岗 的 情 况 除 外 ) 。 7、 1 5 擅 自 离 岗 者 , 发 现 一 次 扣 罚 分 , 造 成 物 品 丢 失 等 后 果 的 , 由 其 承 担 一 切 赔 偿 责 任 。 8、 2 0 5 0 睡 岗 者 , 一 次 扣 罚 分 , 第 二 次 扣 罚 分 , 一 个 月 之 内 连 续 出 现 二 次 以 上 睡 岗 者 给 予 开 除 处 理 ( 扣 除 所 有 未 发 工 资 和 违 约 金 ) 。 被 合 作 单 位 发 现 睡 岗 的 立 即 开 除 。 9、 上 班 迟 到 者 , 每 迟 到 一 分 钟 扣 罚 1 分 , 超 过 2 0 分 钟 按 旷 工 处 理 , 旷 工 一 天 扣 三 天 工 资 。 10、 无 故 早 退 ( 不 请 假 ) 者 , 扣 除 当 日 工 资 。 连 续 早 退 者 给 予 开 除 处 理 ( 扣 除 所 有 未 发 工 资 和 违 约 金 ) 。 11、 在 岗 位 上 顶 撞 上 级 的 , 立 即 开 除 ( 扣 除 所 有 未 发 工 资 和 违 约 金 ) 。 12、 1 0 — 3 0 不 按 规 定 操 作 而 使 工 作 失 职 者 ,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扣 罚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给 单 位 带 来 损 失 的 , 由 其 承 担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13、 发 现 同 班 值 班 同 事 犯 错 时 不 提 醒 的 , 与 犯 错 者 受 同 等 处 罚 ; 被 提 醒 者 如 打 击 报 复 、 辱 骂 他 人 者 立 即 开 除 。 14、 1 0 在 值 班 室 、 值 班 台 、 值 班 记 录 本 上 乱 写 乱 画 , 撕 扯 损 坏 记 录 本 者 , 发 现 一 次 扣 罚 分 。 15、 1 5 值 班 员 在 岗 位 上 或 用 通 讯 器 材 ( 对 讲 机 、 内 线 电 话 等 ) 争 吵 者 无 论 是 否 有 理 , 责 任 不 论 大 小 , 各 扣 罚 分 ; 打 架 者 , 无 论 谁 是 谁 非 , 一 律 开 除 ( 扣 除 所 有 未 发 工 资 和 押 金 ) 。 第三条 交 接 班 违 规 处 罚 : 1、 在 交 接 班 登 记 本 上 乱 涂 乱 画 者 , 按 第 二 条 第 十 四 款 规 定 处 罚 。 2、 5 — 1 5 登 记 不 认 真 、 不 详 细 , 没 写 明 日 期 、 时 间 、 值 班 人 、 值 班 情 况 记 录 、 交 接 重 要 事 项 、 交 接 班 双 方 签 名 者 , 扣 罚 分 。 3、 交 接 班 完 毕 后 ( 凭 双 方 交 接 记 录 、 交 接 签 名 ) , 岗 位 上 所 有 责 任 均 移 交 接 班 人 , 此 后 如 有 物 品 遗 失 、 损 坏 等 情 况 的 , 由 接 班 人 负 全 部 责 任 ; 交 接 班 时 交 班 人 有 漏 交 的 事 项 , 造 成 后 果 的 , 经 查 确 为 漏 交 造 成 的 ( 是 否 漏 交 , 以 书 面 记 录 为 准 ) , 由 交 班 2 0 人 负 全 部 责 任 ; 交 按 班 尚 未 完 成 就 离 开 岗 位 的 扣 罚 分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第四条 投 诉 处 罚 : 1 1 0 、 保 安 员 被 友 邻 单 位 投 诉 的 , 扣 罚 当 事 人 分 ; 2 1 5 、 保 安 员 被 本 公 司 领 导 投 诉 的 , 扣 罚 当 事 人 分 ; 3 3 0 、 保 安 员 被 合 作 单 位 领 导 投 诉 的 , 扣 罚 当 事 人 分 ; 连 续 两 次 以 上 被 合 作 单 位 投 诉 的 , 给 予 加 倍 扣 罚 、 调 离 或 开 除 处 理 , 扣 罚 3 0 第 一 负 责 人 分 ; 4 3 0 、 被 顾 客 投 诉 的 , 经 查 确 因 服 务 问 题 , 扣 罚 分 , 严 重 者 立 即 开 除 。 第五条 其 它 处 罚 规 定 1、 训 练 : 2 0 无 假 旷 训 ( 包 括 集 体 组 织 的 其 它 活 动 ) 违 反 一 次 按 旷 工 一 天 罚 分 ( 分 ) ; 2、 内 务 : 1 0 ① 内 务 差 , 起 床 后 第 一 时 间 不 整 理 内 务 者 每 发 现 一 次 扣 罚 分 ; ② 被 子 质 量 长 期 较 差 不 求 进 步 者 , 检 查 发 现 一 次 罚 3 3 5 分 ; ③ 物 品 胡 乱 摆 放 者 扣 罚 分 ; ④ 卫 生 值 日 员 不 值 日 者 , 一 次 扣 罚 分 ; 3、 请 销 假 : 5 不 假 外 出 或 请 假 超 假 者 , 一 次 扣 罚 分 , 影 响 上 班 的 按 旷 工 处 理 , 且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与 公 司 无 关 , 由 其 自 行 自 负 ; 4、 作 风 纪 律 : 1 0 5 0 — 1 0 0 作 风 不 严 , 纪 律 松 散 , 不 听 劝 告 者 扣 罚 分 , 屡 教 不 改 损 坏 公 司 声 誉 者 给 予 重 罚 ( 分 分 ) 或 开 除 处 理 。 5、 未 经 单 位 第 一 负 责 人 允 许 私 带 外 人 进 入 宿 舍 区 或 在 宿 舍 留 宿 的 , 扣 罚 3 0 分 , 如 造 成 宿 舍 物 品 丢 失 的 , 由 其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6、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假 公 济 私 、 徇 私 舞 弊 、 收 受 贿 赂 、 捞 取 好 处 者 , 一 经 查 出 , 情 节 轻 微 的 , 按 十 倍 罚 款 ,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处 理 。 7、 谣 言 惑 众 , 危 言 耸 听 , 有 损 公 司 稳 定 , 破 坏 集 体 团 结 , 情 节 严 重 者 , 给 予 开 除 ( 扣 除 所 有 工 资 及 违 约 金 ) 。 8、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抗 上 级 命 令 或 顶 撞 上 级 的 , 情 节 较 轻 的 扣 罚 1 0 0 — 2 0 0 分 , 严 重 的 立 即 给 予 开 除 处 理 ( 扣 除 所 有 工 资 及 违 约 金 ) 。 9、 对 于 有 打 击 、 报 复 、 威 胁 他 人 行 为 的 ,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开 除 ( 扣 除 所 有 工 资 及 违 约 金 ) 。 情 节 严 重 的 交 公 安 厅 机 关 处 理 。 10、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行 施 处 罚 的 过 程 中 要 公 平 公 正 ,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 各 单 位 第 一 负 责 人 具 有 处 罚 权 , 但 只 能 开 罚 单 , 没 有 扣 罚 现 金 的 权 力 , 所 有 罚 款 都 由 公 司 统 一 凭 扣 分 单 ( 一 分 计 一 元 ) 在 被 处 罚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 如 有 违 反 , 按 双 倍 处 罚 当 事 人 。 公 司 办 公 室 8 1 1 2 0 0 年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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