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十四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登记制度
妊娠十四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登记制度1 .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在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B超室工人员必须详细登记该孕妇的个人信息,并 于当月30日前上报当地计生部门(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
B 妊娠十四周以上孕妇超检查登记制度 .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在进行超检查时必须出示 1B 《居民身份证》。 2. 超室工人员必须详细登记该孕妇的个人信息,并 于当 B 月日前上报当地计生部门(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 儿性别和 30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3.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计生服务理念,对于孕妇没有 持有《居民身份证》时,不得拒绝为其提供超检查,但必 须要 B 将该孕妇的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身份 核查服务。 4. 对于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登记信息以及授意工作 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要给予直接责任 人相 应的处理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