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不久,审判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的基本准则 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 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 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 玩忽职守罪。“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 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在讨论法官莫兆军 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 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 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 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 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 决。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 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 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代写 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