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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   不同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等,促使城市居民逐步突破了传统单位

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 不同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加、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以及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等,促使城市居民逐步突破了传统单位体制的局限与束缚, 开始寻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活动方式。 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改革思路要求政府和企业将大量的社会和服务职 能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或者市场来承担。 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公共管理理念的新型城市基层 管理体制已成为时代之需。 一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统一规定十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以下五万人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 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一 般每一百户至六百户设一个居委会,由各居民小组推选的委员7-17人组成。 企业职工居住集中的住宅区或者较大的集体宿舍,可以设立职工家属委员会 兼任居委会的工作。 这样,街居两级组织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实现了全国统一。 自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组织载体,正式进 入国家政治制度的视野。 从封建社会的什伍制、邻保制到民国时期的保甲制,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思 想都是以对居民个人的控制为基础。 街、居体制建立的初衷也秉承了这一思路。 1953年6月8日改革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街道和居 委会的权力很小,功能有限。 除了国家主要通过单位传达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和 资源分配,街居自身处于边缘性地位外,区政府各类职能部门还在街道设立了相 应的对口单位实行所谓的条条管理,于是区政府政策实施主要通过各职能部门, 然后再由各局传达到街道各所,街道办事处只是做一些辅助性工作,比如宣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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