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外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部外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对

劳动部外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对 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招商局、上海市、厦 门市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哈尔滨市外资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公司、计划单 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 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 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 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 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 政法规。 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 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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