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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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 20061 湘劳社政字〔〕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参保单位: 375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 185 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后,职工因工致残 1-4 被鉴定为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办理工残退休。对此,部分 200451-4 地方和单位反映,年月底以前发生工伤的级伤残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 1-6 性破产企业中的级伤残人员,在《条例》和《办法》执行后,其待遇计发和资金列支渠 道应予以明确。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4 一、非关闭破产企业中级工残人员的待遇处理意见 120045311-4 、年月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级的伤残人员,按《条例》规定,不再 200420 办理工残退休。其待遇按《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 号)关于工伤待遇的处理规定执行。 2 、上述人员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关于工伤保险工 200513 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号)规定办理。 3 、上述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 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 15 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工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年的,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应计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给单位,由单位按月支付其伤 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 1-6 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级工残人员的待遇处理意见 120045311-6 、凡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年月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级、 2004611-6 以及年月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级的伤残人员,分别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266 (劳部发〔〕号)或《条例》的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按月发放,原单位同时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上述人员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 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513 、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湘劳社政字〔〕号文件的规定预留相关费用。预留费 用由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破产,预留 费用交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由国家安排破产经费并已对工残人员待遇给予经常 性费用补助的破产企业,由其主管单位将经常性费用中工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缴 拨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3 、上述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 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 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 1-4 三、依法破产企业中级工残人员的待遇处理按上款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按规定计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如低于待遇计发当年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按待遇计发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