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标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根本消费的资金支持、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维护住房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标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 金的行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根本消费的资金支持、 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 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川建发[xx]99号)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 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 项;为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 政策咨询效劳,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 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 项。 第四条市公管中心设立的各区、县管理部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 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置自住住房的(包括: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 二手房、单位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归还个人购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