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程序改革的价值分析及制度设计
论量刑程序改革的价值分析及制度设计一、量刑程序的独特价值分析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内,由于长期忽视量刑过程,对量刑不够重视,同时实体法上也存在法定刑幅度过宽,量刑基准模糊等问题,量刑失衡问
论量刑程序改革的价值分析及制度设计 一、量刑程序的独特价值分析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内,由于长期忽视量刑过程,对量刑不够重 视,同时实体法上也存在法定刑幅度过宽,量刑基准模糊等问题,量刑失衡问 题十分严重。量刑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但是,实体 法上的改革难以改变法官“办公室作业”的现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 开透明公正的需求。同时在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中国制定统一的量 刑规则难度较大,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下难以实现实质上的个案公正。 可以说,在当下缺乏司法公信力的的中国,量刑程序有它独特的价值。 (一)外在价值―实现实体法价值的价值 1.秩序价值。实现量刑的结果公正,必须通过制度设计给原有的法 官量刑权增加监督机制。量刑程序引入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辩护人量刑辩护权 和法官自我制约的量刑说理制度,对法官量刑权加以三重监督,使得原本缺乏 程序保障的量刑环节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监督。原本作为法官“私权”的量刑权 的实现通过控辩裁三方的参与走向公开透明。 我国以往的庭审中,量刑程序一直都在,但是融入于定罪程序中难 以分开。《意见》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给了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量刑程序一个 “名分”。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施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实体改 革给予了更大的重视。但是,程序改革是实体改革的保障,没有了程序改革的 配合,实体改革也如无源之水,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程序改革为我国理论界 与司法界注入了新的观念,增强了人们的量刑意识,让人们重新审视定罪活动 与量刑活动的关系。 (二)内在价值―程序独立存在的价值 1.程序参与的价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在于最后结果的合法性, 而在于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可。从对公正的评价角度来说,一个原告评价为公 正的结果,很有可能在被告这里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绝对 的结果正义[3]5。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只有在控诉方,被害人,被告人三 方共同参与,经由公正、公开的量刑程序作出的量刑结果,才能得到大众的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