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城市交 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 理。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装有不超过 500瓦特的蓄电池,并可以根据需要给自行车提供动力的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根据车辆的速度和结构特点,电动自行车分为普通电动自 行车和高速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 普通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的 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 高速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超过25千米/小时但不 超过45千米/小时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自行车定义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定义为非机动车,不 得使用机动车道。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应遵守交通法 规,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上牌,并定期进行 安全检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1 页共 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