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简论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予以厘定后,给出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分析了市场中介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了规制我国市

简论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予以厘定后,给出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 分析了市场中介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了规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路径。 论文关键词市场中介组织法律规制探析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兴起及概念界定 () 一兴起的背景市场中介组织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 “” 其自身也必然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失灵。为了填补 这种市场作用的盲区,首先人们会想到的就是政府。但是,与市场一样,政府也同样存在着 失灵问题,二十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出现的经济滞胀就是典型的例证。很明显按照传统的 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理论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能否在二者之间注入一 股新生力量,从而使这股力量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发挥平衡与制约的作用,而这股力量可 以说就是市场中介组织。 20 欧美各国从世纪中叶开始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为了解决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与 “” 问题,也曾经发生了一场影响范围广泛的第三部门运动,在政府与市场中介 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互动的机制,即政府逐渐退出了很多传统的微观领域,而大量的公 共服务则转为市场中介组织来提供,从而促进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快速发展,有效地促成了 “” 小政府、大市场管理格局的出现。 () 二市场中介组织概念的界定首先我们应将市场中介组织界定在社会中介组织范 畴内,掌握社会中介组织这一概念不仅是开展研究的前提,也是法律调整的基础。然而,自 (Levitt)“” 从利维特第一次提出第三部门概念后,人们对这一概念界定的争论就 从未间断过。多种称谓同时存在: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等。 (1) 在我国,学者们依据各自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的界定,主要有几种:根据组织的目的或 “”“” 功能进行界定。凡是旨在促进团体利益或公众利益的合法组 (2) 织皆可称为非政府组织。根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加以定义。第三部门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 (3)“ 来自向市场出售的商品或服务,而是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款。结构 —” 运作型定义。这种定义的着眼点是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有人认为 5 凡是符合以下个标准的组织皆可称为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 (4) 自治性。也有人认为第三部门组织就是以自愿求公益的组织。非政府的界定。这样的定 (5) 义方法强调的是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区别。非市场的界定。这种界定方法强调在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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