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1]1
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
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 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惠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农保试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新农保试点的全面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政策、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开展政策咨 询和经办业务培训;征收新农保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支付;数据统计、汇总 上报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每月5日前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 农保处”),提供农村居民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和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 待遇情况。 县公安局:配合乡镇(街道)搞好参保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做好各单 位、行政村户籍、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工作;每年1月5号前提供本年度年满60岁 农村居民户籍信息;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销户人员信息工作,做到资源共享,数据准 确及 1 时。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定期督查,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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