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县级矿产规划公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矿产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乡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 矿产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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