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之探讨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之探讨 [摘要]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学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认识很不统一,由此导致审判机关在实践中认定的混乱。本文通过界定某些术语的概念及澄清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价值取向来
1 24 第页共页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之探讨 [摘要]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学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认 识很不统一,由此导致审判机关在实践中认定的混乱。本文通过界定 某些术语的概念及澄清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价值取向来对比分析学 界的各种观点,并化解其中的分歧,在此基础上,对共同危险行为构 成要件依传统侵权行为四要件进行了构建。最后,运用类型化的构成 要件分析了几个事例。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意思联络、共同过错、择一的因果关系 引言 王利明先生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1]、共同危 险行为[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3].这一观点,避免了传统民法理 论分类(分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的不周延,成为现今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分类的权威说法。在这一分类 中,共同危险行为是很重要的一类。对共同危险行为,我国立法上未 作专门规定,司法解释亦未有明确说明。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共同 危险行为的情形还是很多的。一方面,我国学界对此也进行了理论探 索,然而,由于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甚为复杂,尤其是在共同危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