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化妆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南京市化妆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对注册地在南京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已获准委托有相应化妆品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自主品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者(以下简称

南京市化妆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对注册地在南京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企 业(含个体工商户)已获准委托有相应化妆品生产资质的企业 进行自主品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者(以下简称委托方)的 监督管理。 一、 委托方应能提供相应的资质档案材料 委托方应积极按照国家总局要求进行产品的网上备案工作, 备案完成后及时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公地点及仓 库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受托方营业执照、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协议、委托 加工产品目录等复印件整理归档,并填写《化妆品委托生产企 业基本信息表》(附件1),由市药监局建立监管档案。 二、委托方质量负责人需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 委托方的质量负责人应符合相关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参 见附件2),督促受托方按照委托生产合同实施生产,并对生 产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填写《化妆品质量负责人登记表》 (附件3),质量负责人改变应重新填写。 三、委托方应建立并完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委托方应树立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产品的 质量安全负总责,要针对其委托生产事项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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