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马铃薯脱毒种薯(以下简称“种薯”)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薯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马铃薯脱毒种薯(以下简称“种薯”) 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薯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马铃薯种薯的质量管理实行标签真实性认定制度,标签认 定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马铃薯种薯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 马铃薯基础种薯(原原种、原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 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合格种薯(一、二级种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㈠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㈡具有与种薯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 ㈢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基地; ㈣具有与种薯生产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及质量控制体系;应具备必要 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种薯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