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
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 金松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远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它是
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 金松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远用国家的 强制力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 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是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序,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人民 法院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执行了大量的案件,但仍有许多生效的法律文书未能执行,未能兑现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难”的存在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尊严,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 律制度的信心,损害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公平与安全,这一问题到了非解决 不可的地步。 所谓“执行难”,是指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因素引起的,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履行法律 义务,采取软拖、强顶、躲避,甚至以死相要挟,或者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 人为地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无力承担举证财产所在的举证不能等引起的案件难以 执行的局面;同时也由于执法环境差、执行立法不够完善、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执行人员怠于执行、地方 行政保护主义干预司法独立等非当事人自身因素所引起的案件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局面。 “执行难”是主要表现为:⑴被执行人难找;⑵执行人财产难寻;⑶被执行财产难动;⑷抗拒执行的案 件难查;⑸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使法院无从执行;⑹执行财产的权属有待确定致使法院无法迅速执行;⑺立 法的缺陷导致执行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性,给执行人员的依法办案增加了难度;⑻法院人员编制的限制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