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 号:青政办[2004]139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为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办[2004]139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为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 伤亡、降低经济损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州(地)、市 人民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 (二)单位自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灾害预 防和处理规范(预案)积极组织抢险,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 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做到协调有序、 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