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社保、年金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总则一、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所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以下通称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法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 所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以下通称基 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 本办法。 二、基金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与社 保基金会在资金、财务、账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三、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基金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委托投资 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资产负债表日,其美元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 币会计报表。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采用业务发生日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 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报告期末,所有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算 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当日无汇率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即期汇率。 按照期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 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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