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 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 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 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 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 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